问: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通过政府出让取得一宗土地。因当时和政府约定,土地竞标时超过和政府约定价格的部分由政府返还给我公司,现已收到政府返还款5000万元。
我公司是将这笔返还计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www.daowen.com)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所给予企业的一种财政优惠,通常情况并没有规定专项用途,对于企业取得的这类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返还收入,需要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政策,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
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受让、改变用途过程中,如果政府约定了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冲减对应的计税基础;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补助或奖励,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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