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新政: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技术维护费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新政: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技术维护费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财税[2012]15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的增值税,是否视为国家对企业的政府补贴,营业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行为虽属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但不属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新政: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技术维护费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的增值税,是否视为国家对企业的政府补贴,营业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中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www.daowen.com)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此行为虽属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但不属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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