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向税务局报批?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报批问题,已经有确凿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书证核销,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www.daowen.com)
另外,只有超过一定年限(如三年以上)应支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很多地区明确规定,税务局认为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能提供确凿证据(如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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