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购进代金券赠送如何处理税务?

购进代金券赠送如何处理税务?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很多地区明确将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所以购买时即取得发票,再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购进代金券赠送如何处理税务?

:企业购入超市卡、加油卡等送给他人,涉及哪些税?

: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参考《浙江国税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规定:

八、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电子券:指公司营销推广而给予用户手机支付账户赠送的一种电子礼金,用户可在电子券有效期内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赠送电子券环节难以确定客户最终兑换的应税货物的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的税率的,按从高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www.daowen.com)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很多地区明确将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所以购买时即取得发票,再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同时,取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个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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