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2012年6月购入房屋原值3000万元(折旧年限30年),2015年6月国有资产评估增值600万元。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评估增值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600/360×6)。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上述房屋划入全资子公司A公司。
问题:
①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由甲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由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甲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权,并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甲公司将房屋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都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③只是划转资产,评估增值折旧就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吗?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原账面净值”如何理解?
答:1.甲公司属于按账面价转让给全资子公司A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www.daowen.com)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甲公司应按转让价(假定该转让价符合公允价)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评估增值已经实现。A公司属于按购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存在评估值调整折旧问题。
2.由于甲公司不是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此账面净值不是会计上的概念,而税法上的资产净值。即按3000万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余额。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中所述的账面净值,实质上是资产净值或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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