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没有明确如果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计入收入?准则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是否有税会差异?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三)项第8目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第六个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规定,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www.daowen.com)
据此,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确认,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所述资产,也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在股东处体现为股东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即股东的货币性资产。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为股东将应收及预付款项转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该资产与其负债相互抵消。
因此,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债务豁免合同或协议也约定作为资本金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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