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中尽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并未界定宗教的确切含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厘定宗教的含义,这种状况在客观上不利于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与之相关的问题还包括,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邪教的确切内涵也没有给予准确的厘定,由此也会衍生出许多问题。从法理上来说,对邪教的厘定实际上直接关系对宗教范围的框定,其确切含义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但是从我国法治实践来看,邪教的定义却是由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加以界定的。该种界定固然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审判实践、检察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但是,由于其关涉刑法中邪教内涵的具体框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规定似乎更为妥当一些。另外,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对宗教财产的权属规定不甚明确,客观上不利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基于上述情况,国家应当在《宗教信仰自由法》中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以更好地打击邪教、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注释】
[1]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页。
[2]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
[3]马岭:“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4][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www.daowen.com)
[5]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页。
[6]莫纪宏:“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载《许崇德教授执政50周年庆祝会暨2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第61页。1世纪中国宪政
[7]沈跃东:“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载《新疆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8]沈跃东:“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载《新疆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9]马岭:“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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