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分析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分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述规定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较为扎实的立法和司法保障。现行宪法和相关立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保障也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现行宪法对政教分离原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处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该规定把少数民族自身的宗教排除在外,这不利于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分析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兼具思想自由和表现自由两重属性,其中,表现自由是其主要属性。要实现这种自由,就必须遵守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是自由的,超出法律的范围公民就不再拥有宗教信仰自由。换句话说,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宗教信仰法律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确立了我国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基本立场,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诸多方面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从不同角度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是政府对宗教进行规制的专门性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部门规章,主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制定了《宗教事务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部分省、市、自治区也制定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前述规定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较为扎实的立法和司法保障。

现行宪法和相关立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保障也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现行宪法对政教分离原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现行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从现行《宪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分为宗教活动自由和信仰自由,前者是相对的自由,后者是绝对的自由。现行《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该规定所针对的是公民的信仰自由,其性质属于思想自由,是绝对自由,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限制、不得歧视。现行《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据该规定,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非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国家保护。而且,依据《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现行《宪法》第36条第4款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通览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宪法中区分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确立了独立办教原则,但是宪法中并未确立政教分离原则。其二,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大部分是对活动场所、外国人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登记等方面的规制,诸如中国人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育、宗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宗教社团与结社、集会自由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的保障。其三,我国现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看固然不少,但是处理宗教信仰自由的专门立法并不多,而且基本上是法规和规章,层次较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处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其四,对宗教活动的限制十分严格。有学者指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主要表现为八个方面:(1)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制造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2)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宗教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4)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5)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教育;(6)宗教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7)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进行宗教活动;(8)宗教活动需要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9]其五,对宗教的定义较为模糊。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除世界几大主要宗教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在我国均有传播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大量少数民族同胞信仰的本民族宗教,但是,这些宗教究竟是否属于宗教的范畴,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仅仅是笼统地提及宗教信仰自由,但均未明确指明其具体含义是什么。一些地方性立法将宗教的范围明确限定,这在法理上是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的。例如,《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该规定把少数民族自身的宗教排除在外,这不利于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其六,对宗教执法体制与普通行政执法体制的衔接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些宗教违法活动是在宗教场所外发生的,作为宗教事务的主管行政部门的宗教事务局此时如何执法,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协调还存在许多理论和现实的矛盾,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七,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规定集中表现在《民法通则》第77条。该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宗教团体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此作出解释。依据该规定,实践中无法确定宗教财产究竟是属于团体所有还是寺庙所有。从实践中来看,宗教房产在登记时往往登记为宗教协会所有,这和教徒捐献财产的意图显然并不符合。依据宗教组织的相关规定,宗教财产由宗教协会所有与宗教本身所有并不一致,宗教财产所有者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是财团法人,但是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登记和规范尚不成熟,财团法人制度也不健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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