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立法保障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立法保障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保障历来十分重视。除了现行《宪法》之外,目前我国有三十余部法律、法规均规定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其五,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邪教组织借宗教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损害,而且极大地妨碍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立法保障的主要内容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保障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早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种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自由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势力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了现行《宪法》之外,目前我国有三十余部法律、法规均规定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这些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散见在《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宗教信仰。

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如下方面的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有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国家相关法律中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了具体的保障。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规定的正常宗教活动是指信仰群众在宗教职业人员的组织下,按照宗教教义进行的活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场所内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布道。”《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其三,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www.daowen.com)

现行《宪法》第36条第2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均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选举法》第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其四,保护宗教事业自主、健康发展。

现行《宪法》第36条第4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但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方针不是反对和禁止宗教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为了促进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其五,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借宗教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损害,而且极大地妨碍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政府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规定为打击、取缔邪教组织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武器,从而保障了公民的信仰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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