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及人权立法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及人权立法保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其性质属于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具有绝对性,任何法律、甚至宪法均不能对其进行限制。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既有关于思想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也有关于行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兼具思想自由和表现自由的双重属性,相应地,该种权利就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

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及人权立法保障

目前,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其性质属于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对此,学界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是,对于该种基本人权的具体属性,学界的理解不甚相同。国内许多学者倾向于将宗教信仰自由纳入思想自由的范畴。例如,国内有学者认为,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们的精神自由的领域,反映了人们的内心理念。[5]也有学者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在权利性质上应当是“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某一方面权利特征的综合体现,但在权利的基本性质上属于“信仰自由”,属于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范畴。[6]对此,也有学者秉持相反的立场,认为将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简单地归入思想自由的范畴会形成许多悖论。[7]其原因在于: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人们的思想。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不可剥夺、不能限制,实际上也无法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具有绝对性,任何法律、甚至宪法均不能对其进行限制。但是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与各国宪法、法律中往往对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限制。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3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为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再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上述情形下,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自由性质与宪法、法律的外在限制之间形成了明显的悖论:作为思想自由,基于其绝对自由的属性,法律也好,宪法也好,均不能对其施加外在的限制。否则对其施加限制的法律、宪法就不具有正当性。反之,如果承认法律、宪法限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正当性,则宗教信仰自由就不具有思想自由所固有的绝对性,该种自由也就不能被归入思想自由的范畴。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呢?

笔者认为,应当将宗教信仰自由和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区分开来。就宗教信仰自由本身而言,应当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具有绝对性。宗教信仰自由在外化为人们的诸种宗教行为之前处在一种纯思维状态。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某一宗教或者不信仰某一宗教、信仰某一宗教的某一教派或另一教派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思维空间,并没有外化为人们的具体宗教行为。宗教信仰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主体之外的其他人是无法窥察人们内心深处的宗教信仰的,没有对其进行法律干涉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信仰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具有绝对性。该种绝对性由以存在的基础在于思想自由是科学发展的动力和前提。如果人们总在担心或恐惧因自由地思想而受到什么不测,因而停止思想的驰骋,那么科学发展就失去了可能,人类就会处于一种愚昧和恐惧的状态。同时,将这样的自由列入宪法对于保障个人尊严免受侵害,防止民主法治精神招致破坏瓦解具有积极意义。也正因如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宗教信仰自由的绝对性还是有必要的。与宗教信仰自由相比,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却已经超越了纯思维状态,进入了人的行动领域,诸如举行宗教仪式、宗教出版、宗教集会、宗教结社、传教、宗教捐赠和接受宗教资助以及宗教营销等行为均是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方式。上述“实践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方式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将个人基于内心的宗教和信仰等精神性的活动自由向外表达。因此,实践宗教和信仰自由便具有表现自由的性质。而表现自由具有社会性,较易与他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自然需要法律加以规制。”[8]相应地,该种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不具有思想自由所具有的那种绝对性,而主要表现出表现自由所具有的那种相对性。因此,厘定宗教信仰自由性质的前提在于厘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也就是说,宪法文本中所说的宗教信仰自由究竟是从思想层面的自由来说的呢,还是从行为层面的自由来说的呢?这实际上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思想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是行为层面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核,行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思想层面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在表现。保护思想层面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实践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固然是先于行为层面宗教信仰自由的存在的,没有前者当然就没有后者,但是行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一旦失去保护,宗教和信仰自由就失去了依托,所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性质主要取决于行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性质。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既有关于思想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也有关于行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兼具思想自由和表现自由的双重属性,相应地,该种权利就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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