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起源于15、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由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本质在于反对人性压迫、追求思想自由,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各国逐步以宪法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高涨,国际人权公约中也开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但是,究竟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学界的理解不甚相同。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1]其二,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宗教的信条;二为宗教的礼节。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两种自由:一为信仰自由,该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二为礼拜自由,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本教仪节的自由,自由地举行祈祷和典礼,国家不得强迫任何人履行宗教的仪节。[2]其三,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不仅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前者属于思想范畴,后者属于行为范畴。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自由和择教自由两个方面。宗教活动自由则包括举行宗教仪式自由、宗教出版自由、宗教集会自由、宗教结社自由、传教自由、宗教捐赠自由和接受宗教资助自由以及宗教营销自由。[3]前述观点不甚相同,其共同之处在于:均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思想方面的自由和行为方面的自由。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和表述也不尽相同。根据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的研究,截止到1977年,世界上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61个国家涉及了宗教自由,有64个国家既涉及宗教自由又涉及信仰自由,有2个国家只涉及信仰自由,还有15个国家两者均未涉及[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人权公约中也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例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总体来看,不同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对宗教信仰的表述不甚相同,有的称宗教自由,有的称信仰自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部宪法中均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1954年《宪法》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75年《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44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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