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人权保障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人权保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内容,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此作了明确。依据该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人权。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中也规定了比例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人权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内容,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此作了明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自当年度11月1日起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在较大程度上推进了行政应急制度的统一,提升了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能力,将政府运用应急权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行为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从该部法律的总体内容来看,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人权保障的理念明确写入该部法律之中。《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依据该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人权。2.确立了比例原则,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比例原则对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中也规定了比例原则。该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该条确立了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应急权遵循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利益衡量性标准,因应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具体要求。3.确立了法治原则,将行政应急权的行使纳入法治的轨道之内。具体表现在:(1)限定紧急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该条限定了突发事件的三个条件,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该条限定了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权力的程序条件,即公布。(2)规范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等。从不同角度规范了行政机关紧急权力行使的主体、职权、范围、边界、程序,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以保证非正常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法治状态。(3)明确行政应急权力的人权保障界限。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的人权具有正当性,但是限制人权本身也是要受到限制的,限制人权和保障人权应当有机地统合在一起。《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从不同角度保障了公民的人权。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第5、6、7项,第49条第2款、第3款、第7款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61条对公民受救济权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第53条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对公民诉讼权的保护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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