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包括正常法律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和非正常法律状态下的人权保障两种情形。非正常法律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关键是妥当处理和解决好国家紧急权力与公民紧急失权之间的冲突,协调紧急权力与紧急失权之间的平衡,并最终维护宪政和人权。目前,学界围绕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存在不同的立场,主要观点包括:其一,从紧急状态的角度,强化国家紧急权力的优先性,具体观点包括:1.国家优先说。该观点认为,当国家面临危及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自身的生存应当优先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应当允许国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2.紧急自卫说。该观点认为,国家在面临紧急情况时拥有自卫权,如同个人在面临危险时所拥有的正当防卫权与紧急避险权一样。3.迫切需要说。该观点认为,当国家在面临紧急情况,穷尽一切正常手段都不能挽救危机的时候,实施紧急权力就成为一种迫切需要。4.政治便宜说。该观点认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做出任何事情,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就可以免除其责任,为了国家安全这一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前述观点的视角不甚相同,但总体上均忽视人权保障,强调国家紧急权力的绝对性和无限性。[21]
其二,从宪政的角度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进行分析,具体观点包括:1.不能改变的宪法学说。该观点认为,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应当与平时一样,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作任何改变。该种观点强调人权保障的理念。2.不受限制的宪法学说。该观点认为,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完全是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应当受到宪法的限制。该种观点强调紧急权力的重要性,忽视人权保障。3.折中的宪法学说。该观点认为当国家的生存与个人的权利发生抵触时,应当分别缓急、权衡轻重、量度得失、采取最大急需与最小损害原则。该观点谋求在国家的生存和人权的维护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22](www.daowen.com)
从各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大致有两种模式:其一,紧急状态不得中止宪法的实施。例如,《菲律宾宪法》第7章第18条规定,戒严期间不得中止实施宪法。《丹麦宪法》第2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议会不能举行会议时,国王可以发布临时性法律,但这些临时性法律不得与宪法法令相抵触。该种模式下,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依然受到尊重和保障,和平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其二,紧急状态下宪法可以全部停止实施。例如,《约旦宪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宣布戒严令后,国王可以不受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通过赦令发布保卫王国所必须的命令。该种模式下,紧急权力的必要性受到强调,人权保障被忽略。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普遍受到重视,我国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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