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需要通过国家的立法加以具体实现。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涉及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其中,行政法保护和民法保护是诸种立法保护的基础。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颁行以来,各国宪法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已经由先前的绝对保护转向相对保护,私有财产不再是绝对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相应地,贯彻落实宪法中财产权的法律就不再仅仅局限于民法、刑法和诉讼法,行政法也加入其中,成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而且,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各国行政法中相继规定关涉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内容,行政法在保障公民财产权方面的地位已经逐步超越了民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保障公民财产权开始成为新时期各国行政法的重心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中已经逐步加大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将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1990年,我国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将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994年,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将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纳入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列。1999年,我国又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制定了《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加大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力度,将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2012年,我国又制定了《行政强制法》,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角度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了保护。总览我国近年来行政法的发展实践,行政法在财产权保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行政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主要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对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认识不甚清楚。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直奉行公共利益绝对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主体应该对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予以充分尊重和服从,行政行为被赋予社会个体行为所没有的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在该种观念的浸润和支撑下,公民私有财产权在行政法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障范围、保障力度、保障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二,对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之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认知。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民法的事情,与行政法的关联不甚明显,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念有其赖以存在的时代背景,但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行政管理现实。诚然,宪法中所规定的财产权需要民法加以形成和具体化,固定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并进而通过合同民事责任或者侵权民事责任来防范来自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以维护正常的民事秩序。但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并不仅仅来源于民事主体,它也有可能来自行政公权机关。在财产权相对主义的时代背景之下,行政公权机关有可能基于所谓的“公共利益”,打着正当性的旗号变相侵害或者过当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这种现象仅仅依靠民法的保障显然是不够的。传统行政法理论中的前述错误观念是造成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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