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比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但政治上又不适合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也应当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我国目前最早的创设劳动教养制度的书面文件。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当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两个指示,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开始实行。1957年8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它对劳动教养的对象、性质、处罚内容、审批程序、管理机构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决定》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从此,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巩固国家政权、教育改造不良分子、安置工作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5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在劳动教养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更是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12月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于1980年2月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要求将属于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对象的轻微违法犯罪分子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送劳动教养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较大程度上拓展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该办法共11章69条,是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文件。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