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人权的立法保障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人权的立法保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有两种,即法典式和分散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过是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例外和补充,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法典。1957年10月,我国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是一个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行政处罚法,但它不是一个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法典。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人权的立法保障

行政处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有两种,即法典式和分散式。前种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奥地利1925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德国1968年制定的《违反秩序罚法》、意大利1981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等。后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它们认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过是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例外和补充,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法典。我国在传统上一直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处罚,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行政处罚权。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我国就开始着手制定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当时的立法在形式上往往倾向于把行政处罚的罚则作为一个法律或法规中的一个部分来表现,而不是作为一个专门的行政处罚法来制定。1957年10月,我国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是一个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行政处罚法,但它不是一个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法典。随着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新制定,各种单一性的行政处罚规定日益增多。在这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等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乱处罚成为当时社会各界反映非常强烈的一个问题。人们对究竟什么是行政处罚、该种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及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该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不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法院在具体审查判定相关行为并进而决定是否受理方面就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在客观上就要求立法者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用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1996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分散化立法模式,自此而后,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开始实行一种综合性的立法模式,即以行政处罚法典为基础,兼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行政处罚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法》之外的一部行业性的、但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行政处罚法典,它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早颁布于1957年10月。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5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后重新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中第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尽管该法在性质上属于治安行政管理领域的处罚法,但是由于该法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因此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几乎成了行政处罚领域的标志性法律。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其进行了小幅度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因应了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从客观效果来看,该条例的实行对维护社会制度和公共安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治安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内容已经不适合变化了的社会形势。尤其是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新《刑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条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理论界及实务部门要求对其进行修改的呼声日趋高涨。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叶继华等10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第573号)、“关于治安处罚法立法的议案”(第641号)、“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议案”(第649号)这三件议案,引起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关注。在同年年底公布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审议的第一届法律草案之中。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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