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该法的颁布结束了此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领域的杂乱状况,确立了统一的刑事诉讼制度。1981年1月,《光明日报》发表社论《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论说:“过去,长期以来我们比较习惯于用搞政治运动的办法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政治斗争。如果说,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包括革命胜利初期)……采用搞运动的办法,尚可称必要和可取的话……现在和今后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情况下,继续沿用过去的那一套政治运动的办法,也就成了不必要和不可取的了。我们应该并且可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的经济武器)与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做斗争。”如果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此前实践中那种通过政治运动的方法惩罚的方式相比,该部法律在人权保障方面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毕竟它开始在法治的轨道上保障人权,而不再是通过以往时期那种政治运动的方式保障人权了。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产生于十年动乱之后,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些那个时代的人权保障印记。例如,在价值理念方面,该部法律力求规范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进而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但是人权保障却并不是该部法律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受此影响,该部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制度设计、诉讼程序、律师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片面强调刑事诉讼的工具性,即刑事诉讼对于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工具价值,忽视对人权的制度性保护。在该种理念的支配之下,司法权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防止了司法权力的滥用,但是却并未能够从根本上压缩司法权力运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比较少,他们的人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再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强调实体真实主义,主张刑事审判必须实事求是,人民法院并非仅在基于公诉人及被告人所提出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而是要承担收集证据、调查证据的责任,通过积极地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另外,1979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无罪推定原则是唯心主义的表现,不枉不纵、追求客观真实才是刑事诉讼的最高境界。从现今的视角来看,该种状况显然是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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