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旧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再适用,在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1950年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中共中央认为司法机关在对反革命分子的惩处方面过于宽松,具体表现在对反革命分子判得轻、对反革命案件办得慢、对反革命分子管得松。[14]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具体规定了惩治反革命的宽严标准。与新中国成立前党内所采取的历次镇反运动相比,1950年开始的镇反运动力求通过法律的渠道来镇压反革命,这对于人权的保障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该条例颁布之后,镇反运动出现了扩大化的发展趋势,出现了许多侵犯人权的现象。此后,国家逐步开始构筑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1954年,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了《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拘留、逮捕条例》,明确界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公开审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开始形成,人权开始有了法律制度层面的框架性保证。但是由于该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多的是作为政治运作技术而存在的,因此很难真正发挥保障人权的效果。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之后,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被废置在一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被完全扭曲。律师制度被取消,大批律师被划为右派,各地律师机构纷纷关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法委托律师进行辩护。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合并,实行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1968年,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及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泽东同志批示照办,检察制度被废除,其先前的职能由群众专政指挥部、公检法军官小组及人民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代行,1975年《宪法》中进而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制度在法律上不再存在。综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由于该时期特定的政治形势使然,刑事诉讼制度不甚完善,国家没有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涉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呈现出一种分散杂乱的状态,该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无论是基本制度架构还是具体内容,都无从实现人权保障的功能,甚至无法包容保障人权的内容。加之由于该时期甚嚣尘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即便是残缺不全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基本上无从说起。(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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