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诉讼:人权的立法保障

刑事诉讼:人权的立法保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其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问题,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逐渐由先前单一的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转变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前述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功能实际上将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目的和任务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混杂在一起,由此导致的结果实质上是否认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特有功能。

刑事诉讼:人权的立法保障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国内学界开始研究和关注人权问题,涌现出了许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受其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问题,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逐渐由先前单一的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转变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但是,总览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理解和定位,可以发现学者们的着眼点不甚相同,甚至差异比较大。相关代表性观点包括:(1)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仅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对犯罪的查证、处罚的正确、合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受侵害的权益得到应有的补充;并且通过惩罚犯罪的诉讼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更是对全社会人权的最大保障。”[1](2)认为“刑事诉讼中所谓保障人权,从程序上看,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三是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2](3)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十分丰富,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使其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二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四是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3](4)认为“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有三层含义: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保护有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保护自诉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4](5)认为“刑事犯罪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把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它的宗旨和任务,这是人权保障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5]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界在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问题上的不同理解,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归纳,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实际上是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理解和定位人权保障问题的,具体包括:(1)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该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首要方面,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或所有公民的人权的保障。(2)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该种观点从刑事诉讼法所产生的实体结果的角度来理解人权保障。(3)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该种观点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来看待人权保障,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6]该学者认为,“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语境,会从根本上否定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部分背离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语境,会否定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独立价值,并且其本身是一种难以判断效果的人权保障。”“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完全符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语境要求,全面体现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与前述两种意义上的人权保障相比,它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应当成为刑事诉讼人权问题研究的基点。”[7](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法律尤其是公法均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权保障功能,但是,由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不同,不同法律的人权保障功能并不相同,实体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在人权保障功能方面均存在迥然的差异。前述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功能实际上将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目的和任务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混杂在一起,由此导致的结果实质上是否认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特有功能。前述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功能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解读该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但其关注的焦点过多地集中在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方面,没有看到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实体之外的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功能,由此导致的结果要么是过当地强调打击刑事犯罪,要么是对人权保障之自我主观设想的无限追求之中,漠视了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独立价值。正确的立场应该是第三种,即从程序的角度认识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特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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