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在刑法中

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在刑法中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完善了追诉期限的规定,提升了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力度。除此之外,新刑法中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新刑法中增加规定该内容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打击该类刑事犯罪,加大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在刑法中

1.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提升了保护被侵害人利益的强度。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是两者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却不甚相同。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比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别,表现在:(1)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规定不同。旧刑法规定的是“必要限度”,新刑法规定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同。新刑法中增加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放宽了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加大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比之下,1979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较大,内容不够明确,尤其是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比较模糊,实践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对遭受侵害人人权的保护。1997年《刑法》中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客观上有利于对受害人人权的保障。

2.完善了追诉期限的规定,提升了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力度。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追诉期限。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比新旧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别:(1)新刑法将追诉期限由“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改为“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2)增加规定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前述内容上的修改实际上延长了追诉期限,加大了对犯罪人的打击力度,客观上大幅度提升了保护被害人人权的力度。(www.daowen.com)

3.完善了关于“亲告罪”的规定,加大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亲告罪”。两者相比较,新刑法中增加规定了“侵占罪”,使“亲告罪”的数量由先前的4种增加到了5种,具体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从法理上来讲,“亲告罪”的目的在于使刑法的规定更适合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由其根据自身的意愿自主处理是否向法院起诉,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刑法中增加规定该种犯罪的类型,更有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除此之外,新刑法中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新刑法中增加规定该内容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打击该类刑事犯罪,加大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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