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

刑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人权提供法治基础。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该原则既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对犯罪公民权益的保护。该项刑法原则昭示与强调了法治公正、公平的精神,为刑事法治强化人权保障奠定了立法基础。1997年《刑法》中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实际上就是为了反对酷刑、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刑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

1.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人权提供法治基础。

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在内容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在总则方面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增加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是宪法平等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该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从公民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从国家和社会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一律予以保护,对于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新刑法确立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该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该原则既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对犯罪公民权益的保护。该原则对犯罪公民的人权保障意义在于:任何犯罪人都应当平等地承担刑事义务,平等地享有刑法所规定的刑事权利。该项刑法原则昭示与强调了法治公正、公平的精神,为刑事法治强化人权保障奠定了立法基础。

2.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犯罪人受到公正的处罚。

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依据该原则,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一方面要依据其所犯罪行及其危害后果的轻重,另一方面要依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及其犯罪前后所具备的主观罪责的轻重,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裁量和确定对犯罪人实施的刑罚,避免过当施罚。该项原则的人权保障意义在于:(1)有助于纠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有助于纠正量刑过程中的两个极端,即大面积的重刑主义和极个别的过度从宽处理现象,做到量刑公正。(3)有助于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做到执法的平衡与协调统一。(www.daowen.com)

3.确立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反对酷刑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联合国创立后就开始详细深入审查的问题之一。为充分保证一切人都不受酷刑,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普遍适用的准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1975年,联合国大会根据第五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建议,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充分反映了我国反对酷刑的决心。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有罪推定、罪从刑定等司法观念的影响,酷刑尤其是作为其典型表现的刑讯逼供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时出现,有时还表现得比较普遍和严重。通过立法禁止各类酷刑对于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所作的先期承诺、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1997年《刑法》中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实际上就是为了反对酷刑、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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