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法的人权保护范围及立法措施

刑法的人权保护范围及立法措施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大了对人权的保护力度。2.取消刑法分则中的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这种改革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该类犯罪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对民众的人权造成极大威胁,客观上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对人权的保护。

刑法的人权保护范围及立法措施

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大了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

1.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确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79年《刑法》制定的过程中,围绕刑法中是否应该设定类推制度的问题曾经存在不同意见,但并未进一步深入讨论。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后,针对类推制度存在的根据和类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种问题,学界提出了废除了类推制度的主张。1997年新刑法制定的过程中,学界围绕类推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保留说。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1)实行类推制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2)实行类推制度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3)实行类推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4)实行类推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5)实行类推制度顺应世界刑法发展潮流。其二,废止说。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1)实行类推制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2)实行类推制度违背立法和司法分权原则;(3)实行类推制度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4)实行类推制度违背历史发展规律;(5)实行类推制度与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背道而驰。[6]从历史背景来看,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类推制度主要是受当时“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在该种思想影响下,1979年《刑法》中许多条文在内容上含糊不清,有关单行刑法中还设置了处刑比较重的新法即重法有溯及力的规定,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作用。1997年《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取消了重法有溯及力等一系列不利于人权保护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刑法开始由过去那种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保障个人利益的结构性转化,对于提升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2.取消刑法分则中的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最早出现于辛亥革命之后,这和当时国内的政治形势有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是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主要法律依据,1980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实行之后该条例失效。1979年《刑法》对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的内容有所增删和修改,但延续了其主体内容,将“反革命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一章,自第90条至第104条,共15个条文,12个罪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1979年《刑法》中规定反革命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工作重心已经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轨道上来,反革命罪越来越显现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反革命罪带有严重的政治色彩,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国际社会往往将其视为政治犯罪,拒绝引渡该类罪犯;2.反革命罪的认定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目的,但是是否具有该目的实践中是很难界定的;3.反革命罪与刑罚分则中的其他罪名不协调。该章犯罪中有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有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但却将其归入不同的章节;4.反革命罪是刑法分则中最严重的犯罪,其中很多罪名都规定了死刑。但是,根据国际上的共识,政治犯是不能处以死刑的。针对反革命罪中存在的诸种问题,1997年《刑法》对其进行了修改,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了反革命罪,将这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限定为国家安全。这种改革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www.daowen.com)

3.分解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增加司法可操作性,防止主观入罪。

1979年《刑法》中对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学理上将其称为“口袋罪”。该类犯罪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对民众的人权造成极大威胁,客观上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对人权的保护。1997年新刑法典对该类犯罪进行了分解、细化,其中,流氓罪被分解为强制威胁妇女罪、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等。分解之后,新刑法对前述犯罪的刑罚中不再设置死刑,相较此前流氓罪中的死刑设置来说是一个积极的进步。玩忽职守罪被分解之后,条文数由7条增加至23条。投机倒把罪被分解之后,先前其包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侵犯税收征管罪被独立成节,一些具有投机倒把性质的犯罪被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典型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投机倒把行为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1997年新刑法对前述三类犯罪的分解增加了司法可操作性,在较大程度上防止了主观入罪现象的发生,不仅有助于打击犯罪,而且有助于规范司法,消除对人权的威胁。

此外,1997年《刑法》中还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全面、系统地保护了公民的各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贯彻落实了宪法中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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