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法与以往专制社会的传统刑法在功能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1.在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方面,传统刑法长期关注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混杂在一起,没有作进一步的切割。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在西方国家的传统刑法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中国与西方国家传统刑法在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不甚相同。2.在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方面,以往专制社会的传统刑法中由于没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规定了一些与之相冲突的刑法制度,刑法分则的设计也不甚严谨和明细化,无论是对被告的人权保障还是对一般人的权利保障均明显欠缺,与之相比,现代社会各国刑法中普遍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止了一些与罪刑法定相冲突的制度,如类推制度、重罪溯及既往等,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得以凸显。从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的内容来看,人权保障和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其同时兼具的两种功能,是否能够完整体现上述功能已经成为现今衡量和评判刑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从法理上来讲,现代刑法之所以同时兼具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具有诸多方面的原因,陈兴良教授将其归结为人性基础、社会化基础、法律基础等三个方面[5]。
笔者认为,刑法两种功能由以联结在一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人的本性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这是刑法兼具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人性基础。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的利益是现代刑法的永恒追求。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均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因此对犯罪人实施惩罚的同时就包含了对其人权予以保护的现实需要。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他实施了对国家、社会及个体利益的侵犯,因此必须根据刑法对其予以刑罚制裁,以保护被侵害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具有社会功能。但是,在惩罚犯罪并进而保护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保护犯罪人的利益。因为犯罪人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元,它作为个体的利益也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国家在对其实施刑罚制裁的时候,必须确认和保护他的个体利益。而要实现该目标,就必须通过刑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对国家发动的刑罚进行制度性的限制和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又具有对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功能。
其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是现代刑法兼具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社会基础。近代社会之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混杂一处,两者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市民社会没有外在于国家而独立存在的利益,个体被捆绑在国家的战车之上,无所谓外在于国家利益而独立存在、甚至能够对抗国家利益的个体利益。国家可以基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考量对社会实施严密的制度性管控,而不必顾忌制度层面的个体利益维护的需求。在这种政治氛围之下,刑法完全成为管控社会秩序的手段,没有也不可能具备保障人权的功能。近代社会产生之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结构性的分离,社会开始有了外在于国家而独立存在的利益,公民可以基于自身的宪法权利对抗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支撑和维护确保市民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的空间基础。在这种政治氛围之下,国家固然可以基于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体利益的需要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制裁,但必须顾及犯罪人为刑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从而确保国家不过当介入到市民社会的场域之内。如此一来,刑法在展现其社会保护功能的同时就表现出了其保障人权的时代风范。(www.daowen.com)
其三,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刑法兼具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法律基础。现代社会国家权力构造的基础是自然法理论。依据该理论,包括刑罚权在内的诸种国家权力均来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即天赋人权,该种权利在立宪主义时代具体表现为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诸项基本权利。刑罚权由以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维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民众的基本权利。基于维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民众的基本权利的现实需要,刑罚权既要打击犯罪,并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全体民众的基本权利,同时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又不能损害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刑罚权由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就不复存在了。立基于此,国家在刑法中设定刑罚并进行相应的制度配置的时候,就要兼顾两种考虑:一方面,要设定刑罚,通过刑罚的实施打击犯罪,并进而通过对犯罪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要限制和约束刑罚权,保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前者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后者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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