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权立法保障现实问题

人权立法保障现实问题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该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即刻通过人权立法履行公约义务存在一定的困难。正是因为我国当前人权立法实践难以适应该公约对人权立法的现实要求,所以直到目前为止,该公约尚未获得批准。

人权立法保障现实问题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人权立法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国人权立法当前还面临许多现实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其一,人权立法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与人权立法现实之间存在明显的落差。

宪法实施的原理上来说,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宪法的司法适用、人权立法等制度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落实宪法中所规定的诸项人权,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宪法的司法适用不具有可行性,人权立法几乎是目前唯一的贯彻实施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路径,它在当今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我国的人权立法实践来看,尽管我国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取得一些人权立法方面的成效,但是人权立法现实和实践中人们日益高涨的人权保障需求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落差。从制度层面来看,宪法中的一些基本权利要么长期没有具体的立法加以贯彻落实,要么贯彻实施人权的立法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关涉该类基本权利的人权立法。再如,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但是关涉该类权利的人权立法的形式并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出版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两者的内容方面也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目前制定的400多部法律中,其中在内容上涉及宪法所规定基本权利的法律还是比较少的。人权立法的现实和宪法基本权利内容的靓丽以及实践中人们对人权保障的需求之间形成了明显的落差。(www.daowen.com)

其二,我国的人权立法实践难以因应国际人权公约对缔约各国提出的人权立法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获得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该《公约》第2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相比,该公约的义务需要“即刻”履行,不可以“逐渐”履行。这就意味着,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我国必须立刻采取包括人权立法在内的有效措施,确保公约义务在我国国内的实现。但是,由于该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即刻通过人权立法履行公约义务存在一定的困难。诚然,我们可以利用该《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克减条款”缓冲该公约对我国人权立法产生的压力,但是该条款未必见得能够起到缓冲的作用。一方面,克减数的行使范围受到公约的明确限制[15],另一方面,缔约国行使克减权的条件受到明确的限制[16]。正是因为我国当前人权立法实践难以适应该公约对人权立法的现实要求,所以直到目前为止,该公约尚未获得批准。这种状况对于我国的国际形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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