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条款,确保人权

宪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条款,确保人权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取决于对该条款内涵的规范化解读以及立基于其上的对贯彻实施该条款的路径分析。2.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路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真正实施仅仅依靠宪法文本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促成宪法中人权条款的实现。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宪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条款,确保人权

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取决于对该条款内涵的规范化解读以及立基于其上的对贯彻实施该条款的路径分析。具体分解如下:1.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内涵。有学者指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全面性的义务,尊重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国家应该履行的保护、满足与促进义务,尊重只是国家义务的前提与基本的道德基础而已。在宪法规范中的尊重一词是历史的概念,最初主要指国家对自由权的保护义务,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是一种自由国家的基本理念。当自由国家向社会国家转变后,对人权的尊重扩大到社会权领域,尊重义务范围得到了扩大。为了履行尊重人权的义务,国家既负有积极的义务,同时也要负消极的义务。在社会权领域,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主要表现为满足与促进,积极而适度地干预公民的生活。在自由权领域,国家尊重人权主要表现为国家负有消极的义务,自我控制国家权力对自由权的侵害。因此,国家尊重人权义务是全面性的、综合性的义务,不能片面地强调其中的一项内容。自由权与社会权保护义务的相对化客观上要求国家保护义务的多样性与综合性”[23]。2.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路径。有学者指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者要积极地承担保护义务,使人权的理念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或适用法律时,应尊重基于人权条款而做出的保护义务,确立具体的程序规则。”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司法程序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的一种基本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司法机关=人权的保护神的观念目前正面临新的挑战”[24]

笔者认为,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真正实施仅仅依靠宪法文本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促成宪法中人权条款的实现。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依托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和基本权利,通过宪法解释,适度拓展内蕴于诸项宪法权利之中的人权,加大对人权的保障力度。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但是,现行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未进一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以至于宪法解释制度长期虚置,无法真正发挥贯彻实施宪法的作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任务,以此为契机,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完善目前的宪法解释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其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该种违宪审查制度属于权力机关型违宪审查模式,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不甚相同。该种模式固然符合我国这种人大主导的政治体制,但是在逻辑上存在自我监督的悖论,加之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中并未规定针对法律的违宪审查程序,甚至对法律的违宪审查问题秉持一种回避的立场,以致使该种违宪审查制度无法发挥真正的效果。《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尽管规定了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违宪审查程序,但由于并未设置实体层面的违宪标准,加之程序方面存在的诸种瑕疵,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违宪审查效果也不甚理想,基本上处于虚置的状态。该种状况对于贯彻落实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显然是非常不利的。针对这种现象,应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负责违宪审查的机关,厘清它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健全违宪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对象及宪法裁决的效力,使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真正发挥实际效果。

其三,健全和完善关涉宪法权利的相关立法。立法是贯彻实施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重要路径,未来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1.制定相关法律,贯彻落实宪法中的相关权利。自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立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宪法权利立法保障不到位。例如,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但是立法机关从未制定对该类权利加以保护的相关法律。再如,宪法中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立法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中也包含了保护公民平等权的条款,但是相关法律的保障范围非常狭窄,保障力度明显不够,以至于实践中各类违反宪法平等权的歧视现象层出不穷。2.对此前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内容上的清理,梳理不同类型立法在宪法权利保障方面的冲突,设置处理和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方式和原则。例如,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在被废止之前长期存在,规范该制度的行政法规明显与宪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权相冲突,但却长期得不到解决。

其四,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目前我国法院适用宪法面临宪制障碍,人们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法院适用宪法的依据。或者说,在现行体制的框架中,宪法还不具有司法适用的空间。因此,法院受理宪法诉讼案、对有关法律文件或国家机关的行为作是否合宪的裁决,实际上都是违宪的,会侵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不通。”[25]但是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捍卫宪法的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就必须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学界呼吁,在充分、缜密论证建立该种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获致实务部门的认可并进而推动该种制度的建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现这个目标的难度比较大。

其五,建立保障人权的组织机构。有学者指出,“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作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的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具体来说,应“在我国设立专门的人权委员会,同时对其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并赋予其决定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样既可以使该委员会有针对性和切实有效地实施各项人权保护措施,又有利于我国的人权事业与国际接轨。”[26]

【注释】

[1]参见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2][美]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3页。

[3]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4]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5]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6]刘杰:《国际人权体制——历史的逻辑与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7]1949年8月18日通过,1994年11月22日修正。

[8]2003年9月12日,在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的理论工作者、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上,韩大元教授秉持该种立场。

[9]2 0 0 3年7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的修改宪法建议主张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总纲第5条,以表示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纳入了法治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部分。在2 0 0 3年9月1 2日吴邦国委员长支持召开的座谈会上,石泰峰、夏勇、吴志攀等专家主张将人权条款写入总纲第5条依法治国之后,作为第6条。

[10]2 0 0 3年6月6日,在吴邦国主持的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上,李步云、王家福、夏勇等几位教授建议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第1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修改小组最终设计的方案也是如此。(www.daowen.com)

[11]例如,吉林的桑逢文代表提出,应该把人权条款写到总纲之中,因为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海的李明豫、郑成思代表,浙江的张启楣代表提出,《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民族平等,又在总纲的第32条规定保护外国人的权力,这些都是保护人权,但现在又把人权放到第33条规定,还排在保护外国人权利之后,这在逻辑上不顺畅。辽宁的刘大晌代表提出,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相比,人权的概念要宽泛得多,所以人权条款应当放在总纲中,与依法治国一起规定。参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审议意见。

[12]信春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载《求是》2004年第9期。

[13]郭道晖:“人权观念与人权入宪”,载《法学》2004年第4期。

[14]童之伟:“人权入宪的价值”,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15]秦前红、陈俊敏:“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3期。

[16]刘松山:“人权入宪的背景、方案与文本解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17]严海良:“人权原则:意涵、限制与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解读”,载《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18]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19]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20]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21]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2]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3]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4]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5]童之伟:“人权入宪的价值”,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6]秦前红、陈俊敏:“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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