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权立法保障:我国人权入宪模式

人权立法保障:我国人权入宪模式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各国宪法中普遍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人权法的代名词。3.宪法修正案模式。显然,我国最终采取了前述第三种立场,将人权条款写入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但是,在2003年12月2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王兆国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的说明中,曾对中央建议中采行该种人权入宪模式作出过说明。

人权立法保障:我国人权入宪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宪法中普遍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人权法的代名词。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加之宪法中相关内容的结构安排也不甚相同,各国宪法中人权条款的设置模式因之也表现出不同的样式。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宪法通常由序言、正文和修正案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具体分为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制度、相关特殊规定等。根据人权条款在宪法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可以把人权条款的设置模式分为以下几种样式:1.宪法序言模式。该种模式导源于法国1791年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继续采行该种模式。法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守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定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及人民自由抉择之原则,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其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且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6]。2.宪法正文模式。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该种模式。根据各国宪法正文中设置人权条款的模式结构及其与宪法序言的关系,可以将宪法正文模式进一步区分为两种类型:(1)单一正文模式。该种模式主要包括总纲模式和基本权利模式。所谓总纲模式,是指在宪法文本中具有总纲性质的条款中规定人权的内容。其典型代表是匈牙利。《匈牙利共和国宪法》[7]第一章“总则”第8条规定:“匈牙利共和国承认基本人权之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对基本人权之监督与保护为国家之第一要务。”所谓基本权利模式,是指在宪法正文中基本权利部分规定人权内容。由于基本权利和人权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行该种模式。例如,日本现行宪法第三章“国民权利与义务”第11条规定,“国民享有一切之基本人权,不得妨碍之。本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仅赋予宪法及将来之国民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2)混合正文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指序言加正文模式,人权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正文中均有规定。例如,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之序言规定:“我们,俄罗斯多种族的人民,以共同的命运结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了人权与自由、公民和平与和谐,为了历史性地维护国家统一之建立,基于平等的社会原则以及民族自决,为了纪念先人流传下来对祖国的爱,对善及正义崇高的信仰,为了振兴俄罗斯的国家主权并确立其民主原则的稳固性,为了致力于确保俄罗斯的福祉与繁荣,为了使当代与未来一代对自己祖国产生责任,由于意识到自己为世界社会的一部分,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宪法正文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基础”第2条规定:“人权与人类自由为其最崇高的价值。国家有责任承认、遵守并维护人类及人民之权利与自由。”3.宪法修正案模式。该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1787年宪法正文中并未规定人权方面的内容。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时增加规定了十条关涉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权利法案》。目前,世界范围内采取该种模式的国家不多。4.宪法加单行立法模式。该种模式下,除却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外,另以人权立法的形式加以充实。例如,捷克宪法主要由《捷克共和国宪法》与《基本人权与自由宪章》组成。前者在序言部分称捷克是“尊敬人权与文明社会原则之自由与民主国家”,但无论是宪法序言还是宪法正文均未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后者具体规定了人权的种类与内容。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基本人权与自由宪章乃捷克共和国宪政法制之一部分。”根据该规定,《基本人权与自由宪章》属于捷克宪法中人权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的时候,围绕人权条款入宪的方式问题,学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1.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序言[8];2.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正文总纲之中[9];3.将人权条款写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10]。宪法修改小组最终设计的方案是第三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虽然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宪法修改议案中依然秉持该种立场。在2004年3月8日和3月9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在各代表团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代表围绕人权条款入宪的方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11],该种立场实际上是前述不同立场在人大会议上的表现,并未提出除却上述三种立场之外的其他立场。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我国最终采取了前述第三种立场,将人权条款写入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对于采行该种入宪模式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方面并未作具体的说明。但是,在2003年12月2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王兆国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的说明中,曾对中央建议中采行该种人权入宪模式作出过说明。王兆国指出,将人权条款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特别是放在该章的第1条进行表述,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将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联系起来,也即从逻辑上将两者联系起来;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世界其他国家宪法中人权条款的四种设置模式相比,我国采取的显然是第二种,即“宪法正文模式。”具体来说,采取的是宪法正文模式中“单一正文模式”中的“基本权利”模式,与日本宪法中的人权设置模式类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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