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中首次引入“人权”这一概念。那么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权入宪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理论界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中国成立之前,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曾经提出过人权保护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理论上将其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认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都是通过斗争取得的,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该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之下,理论上对人权秉持排斥的立场,相关法律文件和学术著作中均不提及人权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对“文化大革命”中侵犯人权现象的深刻反思,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就是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从根本上提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人权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之物,社会主义制度同样确认和保障人权。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其题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讲话中,最先论述了对人权的看法,首次明确表示中国也承认人权的观点。其二,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中国社会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一致的,但是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距。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对宪法的修改均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有关内容。该种状况客观上也不利于我国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履行。2004年之前,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世界人权公约,特别是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述两个公约确定的人权分别有22项和10项,而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17项。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公约中所规定的人权,“不得克减”公约中所规定的人权保障义务。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之前的规定显然不利于践行人权保障的国际义务。其三,人权入宪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推动下实现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观念和立场逐步发生了变化,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场。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5]。为了在宪法层面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为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宪法保障,中国共产党在2004年宪法修改时推动了人权入宪,不仅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且将与人权及其保障有关系的多处地方进行了修改,例如关于紧急状态的修改、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改、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修改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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