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不同历史阶段的国情特点,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由于各部宪法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它们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也不甚相同:(1)《共同纲领》中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共同纲领》中规定了人民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游行等自由以及男女平等权利,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原则。(2)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其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文化权等。国家要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必需的物质便利。宪法还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确立了国家各项权力的运行轨道和运行规则,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3)1975年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1975年宪法中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非常单薄,只有两条。该部宪法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并且将义务写在权利之前,缩减了权利,加重了义务。在内容上,该部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删掉了国家为公民享受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提供物质保障的规定,删除了“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此外,在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制度设置上也存在许多极“左”的规定,客观上不利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4)1978年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完全清除“左倾”思想的影响,许多重要的基本权利并未得到恢复。而且,该部宪法第45条还保留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在人权的保障制度方面,该部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如“全面专政”等,恢复了1975年宪法中取消的某些国家机关及其职权,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较为完备和具体,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5)1982年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前,位于第一章总纲之后,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数量由1978年宪法的12条增加到18条,而且在2004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除却基本权利内容方面的调整之外,宪法还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权力组织架构,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等保障公民人权的诸项制度。(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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