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旧时期人权保障制度

中国旧时期人权保障制度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的人权。除此之外,该部宪法中还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为诸项人权的实现奠定了制度基础。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上述宪法和人权保障文件中全面规定了现代人权的基本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中国旧时期人权保障制度

旧中国时期,各派政治力量相继制定颁布宪法,在宪法中不同程度地确认和保障了人权,根据人权在宪法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清朝末年《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的人权。1908年8月,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其中正文共有14项,其内容均为“君上大权”方面的内容。人权方面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大纲的第9条,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臣民享有的诸项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呈诉等。与君上大权相比,该部宪法性文件中的人权在总体内容架构处于依附地位。(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的人权。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部宪法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原则,专章规定了人民享有的诸项权利,内容包括人身、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迁徙、信仰、保有财产和营业等自由,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除此之外,该部宪法中还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为诸项人权的实现奠定了制度基础。从外观上来看,该部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是较为翔实的,但是由于它实行的时间不长,因而其规定的人权也就很难得到真正实现。(3)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北洋军阀政府时期,为了粉饰民主,先后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具体包括袁世凯政府制定的《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曹锟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被人们戏称为“贿选宪法”),段祺瑞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等。蒋介石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上述宪法中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人权方面的内容,个别宪法中关涉人权的内容外观上还显见得较为翔实。但是所有这些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权保障本质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玩弄权术的一种把戏而已,宪法在较大程度上成为各派政治力量粉饰民主、装饰太平的一种道具,并不是在真正地保障人权。(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制定的人权保障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和人权保障条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等。上述宪法和人权保障文件中全面规定了现代人权的基本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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