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冲突:人权的保障方案

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冲突:人权的保障方案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我国宪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二,我国人权立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内容上存在许多冲突。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供述义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保持沉默权之间的冲突。与之相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集会、结社的权利却较少受到限制。

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冲突:人权的保障方案

目前,我国在人权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等为组成部分的较为完整的人权法体系,其内容涵盖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司法等方面享有的诸多权利和自由。我国人权立法的内容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比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如下方面还存在冲突:

其一,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人权种类及内容与国际人权公约不甚相同。

1.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规定集体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均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国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依据该规定,公约缔结各国的人民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该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集体人权,而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是个人权利,没有前述集体人权方面的规定。

2.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个人人权的种类及内容的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自由。”依据前述规定,公约缔结各国的公民享有罢工权、迁徙自由权、选择住所的自由权以及思想和良心的自由权,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对此均未作出规定。

3.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关于司法中的相关人权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依据前述规定,缔约各国的公民在司法上享有沉默权、在法庭和裁判所面前的平等权、无罪推定权。对此,我国宪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对前两者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在其第12条中规定了无罪推定,但是在措施和含义上与公约中确立的该项原则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4.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内容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受教育权,但是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还无法做到“初等教育一律免费”。此外,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也只限于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不能涵盖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全部内容。(www.daowen.com)

其二,我国人权立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内容上存在许多冲突。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供述义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保持沉默权之间的冲突。《刑事诉讼法》(2012)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依据该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缔约各国的公民“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两者之间的内容显然存在结构性的冲突。

2.我国相关法律对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限制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限制程度要严厉。世界各国对出版、集会、结社的管理主要采用两种方式:预防制和追惩制。其中,预防制又分为特许制和报告制。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获致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者需要报告,但并不需要获致其许可。我国对出版、集会、结社的管理采用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在预防制中采取的是特许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据前述规定,我国对集会、结社的管理采取的均是特许制,对该种权利的限制程度比较大,实践中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该种权利的无法行使。与之相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集会、结社的权利却较少受到限制。该公约第21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第2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3.我国《工会法》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规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之间存在冲突。《工会法》(2001)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法》(2001)第9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法》(2001)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将《工会法》的前述规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前述规定对比,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冲突:(1)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主体不同。依照《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农民不具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但是,依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2)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管理方式和限制程度不同。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建立实行的是上级工会批准制,限制程度比较严格。但是,依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各国公民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受到的限制程度比较低。

4.我国户口管理法规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迁徙自由存在冲突。户口管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口管理制度,它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公布实施的,至今仍然有效。该条例中存在许多影响人的迁徙自由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1)将人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带有终身制和世袭制的特点;(2)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家庭成员的流动和迁徙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目前,户口管理制度相较于以前有较大程度的放松,但是对于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的户口,出于对实际情况的考虑,仍然实行严格控制。该种户籍管理制度直接影响着公民迁徙的现实可能性。该种状况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迁徙自由存在明显的冲突。该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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