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比较

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比较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们不断提出新的权利诉求,通过修改宪法来调整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加入两个人权国际公约,既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中人权规定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比较

(一)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权的相关规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包括:1.自决权(第1条);2.工作权(第6条);3.公正、良好工作条件享有权(第7条);4.参加、组织工会权(第8条);5.社会保障权(第9条);6.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特别保护(第10条);7.适当生活水准权(第11条);8.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第12条);9.受教育权(第13、14条);10.文化生活的权利(第15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包括:1.自决权(第1条);2.男女平等权(第3条);3.生命权(第6条);4.禁止酷刑(第7条);5.不被奴役权(第8条);6.人身自由和安全(第9条);7.人格尊严(第10条);8.反债务监禁(第11条);9.迁徙自由(第12条);10.外侨合法权益(第13条);11.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第14条);12.禁止溯及既往(第15条);13.法律前的人格(第16条);14.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7条);15.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第18条);16.持有主张、发表意见自由(第19条);17.和平集会、结社自由(第21、22条);18.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第23条);19.儿童受平等保护的权利(第24条);20.参政权(第25条);21.平等权(第26条);22.少数人的权利(第27条)。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第33条);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4.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41条);5.人身自由(第37条);6.人格尊严(第38条);7.住宅不受侵犯(第39条);8.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第40条);9.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10.劳动权(第42条);11.休息权(第43条);12.生活保障权(第44条);13.物质帮助权(第45条);14.受教育权(第46条);15.文化活动自由(第47条);16.妇女权益(第48条);1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的合法权益(第49条);18.华侨的正当权益(第50条)。

(二)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www.daowen.com)

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是也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它们所规定的人权种类及范围不同,具体表现在:(1)在集体人权方面的规定不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自决权、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力,我国宪法侧重于规定公民个人权力,没有规定这些集体人权;(2)个人权利的内容不同。在个人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生命权、禁止酷刑权、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不被奴役权、罢工权、迁徙自由权、禁止溯及既往、法律面前的人格、适当生活水准权、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其二,某些人权的内容不同。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现行《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前者所说的人可以包括胎儿,而后者所折射出的我国宪法中的人是不包括胎儿的。其三,它们规定人权的方式不同,具体表现在:(1)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的规定较为明确具体,相关人权往往被分解为权利内容、权利范围、权利保障、权利限制等诸多方面,而我国宪法中对人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规范表述过于笼统和概括;(2)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内容在体系上较为严整和规范,总体上分为公民权及政治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以不同的人权文件加以规定,与之相比,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其四,它们对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理解不同,具体表现在:(1)国际人权公约强调人权的固有性,认为人权并非来源于国家或法律,而是来源于人自己,是人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或国家只是确认人权或保护人权。我国宪法强调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和有限制性,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性,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2)国际人权公约强调人权的限制性,即人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它是在国家限制人权时必须遵守的某些限制,尤其是对克减权的限制。我国宪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至上性,即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事后,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存在诸种差异的原因

诚如前述,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与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在总体精神一致的前提下还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内容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由以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是1982年《宪法》确定的,它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反映的是当时社会情景下的政治需求和国民需要,是我国当时社会特性的表征。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反映的是国际社会关涉人权问题的共同理念和要求,其由以存在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与中国迥然相异。其二,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没有因应社会情势的变幻作出相应的调整。1982年颁行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下我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已经确立,民主与法治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公民的权力保障意识显著提高。在上述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们不断提出新的权利诉求,通过修改宪法来调整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自1982年《宪法》产生以来所进行的历次宪法修改均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内容。与中国相比,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及人权立法却逐步走上了细密化的发展趋势,两个人权公约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种变化,由此和中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因此,加入两个人权国际公约,既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中人权规定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为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从体系到规范的重新建构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提供了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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