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人权法对中国人权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人权法对中国人权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面临许多障碍和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国际人权法在我国人权法制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上述内容中均未直接涉及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背景之下,亟需对国际人权法在我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重新认识。

国际人权法对中国人权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在其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了人权保护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人权被视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固有之物,除外交文件外,国内的政治法律文件以及学术著作中很少提及人权问题。“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先前禁锢人们头脑的“左倾”主义思想逐步衰退,基于对文化大革命中侵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深刻反思,人权思想开始在中国国内复苏,逐步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上。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其所作题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报告中,最先论述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看法,明确表示了中国也承认人权的观点。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此后,中国每年至少发布一份人权白皮书,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人权保护的发展,批驳外国势力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攻击。与此同时,中国开始参与人权的国际保护。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世界人权公约,特别是1997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年底,中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递交了履行该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从中国国内立法的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相关国内立法中均未出现明确的人权保障内容。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我国宪法中首次引入“人权”这一概念。该规定既表明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履行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诚意。自此而后,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段。那么,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又发挥着什么作用呢?

近年来,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面临许多障碍和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国际人权法在我国人权法制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学界对于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人权条约是否属于我国人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能否以及如何为我国国内机关适用,与我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均不甚一致。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国际习惯的接受和适用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关涉国际条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关于国际条约的缔结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作了具体规定。依据该规定,我国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其二,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可以或者应当得到国内相关国家机关的适用,如果国际条约的内容与国内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除声明保留的事项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上述内容中均未直接涉及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学者指出,“仅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同时享有缔约权和立法权的事实,还难以令人信服地得出其决定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必然属于我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种渊源的结论。此外,尽管根据许多单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国内机关直接的和优先的适用,但考虑到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立法背景和实体内容,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一贯谨慎而严肃的态度和立场,也很难认为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在我国全面得到直接和优先的适用。实际上,由于我国至今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这一公约关系最为密切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中有关条约适用的规定不论是在其获得通过之时还是在现在都不具备太大的实际意义。”[2]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一些司法解释要求有关法院执行或适用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院也曾适用相关国际条约审理若干涉及民事合同、知识产权、海事、商事等问题的纠纷或刑事案件,但迄今尚未发现关于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审判案件的报道。”[3](www.daowen.com)

从追本溯源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地位的模糊状态归根结底是由于人们在学理上对该问题认识的模糊造成的。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解不甚相同。有的学者将它们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别;有的学者将它们视为同一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上述观点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实践,在较大程度上妨碍了国内法对国际人权法规则的接受和适用。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背景之下,亟需对国际人权法在我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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