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权立法的保障-人权的立法保障

人权立法的保障-人权的立法保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这两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该种需求为各国参与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提供了坚实的国内环境。其三,世界大战改变了世界范围内的各国力量对比关系,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创造了国际环境。上述事实促使相当多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习惯国际人权法。

人权立法的保障-人权的立法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惨不堪言的战祸,国际社会要求将保障人权与保障和平联系起来,从1945年开始,各个国家的代表就开始着手草拟这个文件,最终于1948年年底通过。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共30条,它提出了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它的基本思想是各国人民不分男女都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参加选举、工作、受教育的权利,人人都有权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应该说这些有关人应该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合乎人类发展的要求,因此人权宣言被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普遍接受。就其内容来看,《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两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两个公约。这两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一)《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背景

《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不仅发动侵略战争,而且所到之处肆意残酷迫害和屠杀人民,烧杀奸淫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起码的保证,财产被任意剥夺、破坏,损失不计其数。战争虽然最终以人民的胜利和法西斯反动势力的灭亡而告终,但血的教训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极端重要性。并且,对人权的保护仅仅依靠单个主权国家是根本不够的,必须加强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

其二,世界大战改变了各国内部的阶级力量对比,保障人权成为新时期各国民众的共性需求。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他们迫切要求改变由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等差别所造成的社会歧视和立法上享有人权的不平等,迫切要求政府维护、改善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该种需求为各国参与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提供了坚实的国内环境

其三,世界大战改变了世界范围内的各国力量对比关系,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创造了国际环境。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牌殖民主义,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www.daowen.com)

其四,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推动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在它的引领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产生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它们效仿苏联建立了一种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

在上述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们开始认识到,能否免于战争、暴力、贫困并进而享受基本人权,已经不是一国政府和人民仅仅依靠自己内部努力就能保证的事。虽然成立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宣言和宪章中都已重申人权的重要性,并把“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专门以人权为主题,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在这种背景之下,联合国开会讨论并最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二)《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

《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为学界关注,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至今没有任何类似的有拘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出台,遇到要适用《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时,只能用《世界人权宣言》来解释,它在事实上成了解释《联合国宪章》的权威文件;其二,《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后的联合国系列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公约中被广泛援引,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中也经常提到《世界人权宣言》,相当多数量国家的宪法中均明确提及该宣言。上述事实促使相当多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习惯国际人权法。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其对各国的法律效力呢?多数学者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解释,在1976年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生效之前,《世界人权宣言》在事实上成为国际社会理解人权含义的标志。但是,上述人士仅仅是多数学者或者国家的认识,而不是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一致的意见。而且,即使是一致意见,即使联合国会员国认为该宣言对它们有拘束力,而且在实践中以它来约束自己或其他会员国的行为,那也只能被认为是形成了默示的有权解释,该种解释的效力来自当事国一致的实践本身,而不是来自《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的内容虽然是解释性的,但这些内容本身对会员国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有建议的性质。那么,如何看待《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呢?有学者指出,“《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宣言》是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的基础。虽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宣言》毕竟是第一个比较全面地规定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国际文件。《宣言》包括了政治、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在当时西方基本不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人权的情况下是难能可贵的。特别是在这种意义上,《宣言》为接下来开始的国际人权盟约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宣言》对于《宪章》人权条款的解释起指导作用。《宣言》是在《宪章》生效三年后通过的,一直到1976年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生效,在近30年的时间里,《宣言》的具体规定成为人们理解《宪章》人权条款的指南。就是在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生效后的今天,《宣言》依然在不同程序上发挥着同样的作用。3.《宣言》促进习惯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虽然说《宣言》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并因此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还为时尚早,但是《宣言》的规定获得广泛援引,许多国家的宪法也受到《宣言》的影响,联合国大会后来通过的许多重要决议都反复重申《宣言》的内容,所有这些都说明《宣言》在习惯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重要的促进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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