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人权法的产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www.daowen.com)
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该领域的人权条约主要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该领域的人权条约主要有:《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该领域的人权条约主要有:《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该领域的人权条约主要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区域性的公约主要包括:(1)《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2)《欧洲社会宪章》;(3)《美洲人权公约》;(4)《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还参加了其他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通过国内各项立法大力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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