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市安监局负责,根据停产煤矿、在建煤矿和拟复工煤矿的不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对煤矿停产期间私自开工、合法煤矿协助非法煤矿或个人实施偷挖盗采、提供设备、燃油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于2017年4月17日前与各煤矿签订责任书,同时报辖区政府备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落实。凡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提请辖区政府予以关闭,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4月17日前)。
(二)暂扣政策性停产煤矿的有关证照。根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7号)要求,对位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的22处矿点(18个法人主体,14处井工矿,8处露天矿)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市国土局负责暂扣采矿许可证;宁夏煤监局银北监察分局负责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矿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暂扣工商营业执照。今后,在重点时段、敏感时期政策性停产时,以上部门要及时暂扣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宁夏煤监局银北监察分局;完成时限:2017年4月14日前)。
(三)清查税务局代开税票。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审计局、国税局配合,清查2016年5月20日以来国税局代开的煤炭销售发票,重点清查煤炭销售数量、金额、开票时间、企业介绍信、纳税人身份等信息,及时汇总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为掌握和精准打击非法开采销售网络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审计局;完成时限:2017年4月14日前)。
(四)清理矿区内采矿机械。由辖区政府负责,对矿区内非企业自有的铲车、钩机、排渣车、空压车等采矿机械,一律清理出矿区;对停产煤矿自有的采矿机械一律封存;对合法生产煤矿自有的采矿机械严格清查、登记(责任单位: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协调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完成时限:2017年4月14日前)。
(五)清理矿区储煤场、洗煤厂。由辖区政府负责,清查、清理矿区储煤场和洗煤厂,查明现有存煤来源,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全部没收;对没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储煤场和洗煤厂,在2个月内全部关闭、清理(责任单位: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协调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完成时限:2017年5月16日前)。(www.daowen.com)
(六)未经审批禁止大型采矿机械进入矿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进入矿区的采矿机械进行审批,办理准入手续;由辖区政府在治超站或收费站设置检查站,对通过检查站的采矿机械严格管控,无市安委会办公室准入手续的,严禁进入矿区,确保采矿机械只出不进(责任单位: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协调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七)严管煤炭运输车辆。由检查站负责,严格检查通过车辆,出矿区的运煤车辆必须证明原煤来源,无合法证明的一律暂扣原煤和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协调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八)严控燃油运输车辆。合法生产煤矿正常使用的燃油,必须到市安委会办公室办理进入矿区的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的,检查站一律不得放行通过(责任单位: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协调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九)对停产煤矿限量供电。由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对露天煤矿核定生活用电量,对井工煤矿核定通风、抽水和生活用电量,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由宁煤集团转供电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宁煤集团取得数据。供电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各煤矿实际用电量(责任单位: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协调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完成时限:2017年4月17日前上报各煤矿核定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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