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常规轮换和非常规轮换两种。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35%。
第二十条 常规轮换由市粮食局按照储存年限和轮换比例提出轮换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轮换通知。非常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粮品质、补库粮源以及市场情况提出轮换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核实后下达轮换批复。
第二十一条 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的粮食。储存年限自粮食收获(或生产)年份起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4年,稻谷2年。
储存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大米为国标四级及以上粳米;面粉为国标特制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为国标四级及以上植物油(胡麻油可适当降低标准)。成品粮储存期为3个月,食用植物油储存期为1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出库后,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空库时间超过4个月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报请市粮食局批准。未经批准空库时间超过4个月的,按照空库数量核减保管费用补贴。(www.daowen.com)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成品粮油轮换应以滚动出库方式完成,随时保证库存充足。如空库数量超过20%以上,按照空库数量核减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购进、轮换、销售应当通过有资质的公共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如果条件暂不具备,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原粮轮换完成后,市粮食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确定入库成本,清算轮换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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