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强烈的落实意识,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和落实政府决策,把政府工作引导到狠抓落实、注重实效上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快节奏、高质量完成。
五十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及时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督察,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察范围,由政府督察室全程督察、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和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五)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www.daowen.com)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及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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