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放权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放权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强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是按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办事,大胆给企业放权的地区和部门,那里的企业就显示出旺盛的活力;反之,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就受到严重束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企业扩大自主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虽然仅仅是开始,但企业已经显得活了许多。因为放的是企业经营决策权,代表人民的国家仍然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放权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抓好这个中心环节的关键是给企业放权。

近几年来,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企业实行了一些扩大自主权措施,特别是对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政策放得较宽,使企业较之过去有了一定的活力。但就整个企业来说,特别是国营大企业,仍然被捆得很死,自主权受到种种限制,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充分发挥。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多年来我们对国营企业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国家直接经营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生产上统一计划,产品上统购包销,财政上统收统支,劳动上统包统配,外贸上统进统出,一句话,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过细、过死,企业成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物,一举一动都要层层审批,使企业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计时间,成为一种通病。广大企业干部职工迫切要求简政放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们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的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是按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办事,大胆给企业放权的地区和部门,那里的企业就显示出旺盛的活力;反之,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就受到严重束缚。我们太原市的情况亦是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企业扩大自主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虽然仅仅是开始,但企业已经显得活了许多。1983年工交企业的产值、利润增长速度名列全国同类城市的前列。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扩权十条》之后,市委、市政府制订了贯彻落实“十条”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对小型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办法,在部分国营企业中试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试点,大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生产力发展。据我市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22个小型企业的统计,今年1~8月,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86.9%和67.6%,有七个厂提前四个月完成了全年的利润计划。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21个工商企业,活力普遍增强,生产、效益迅速捉高。电解铜厂实行厂长负责制三个月,工业总产值月月突破人均万元关,利润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

事实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时期,在广泛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企业有自己特殊的经济利益。而否定企业特殊利益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必然带来“吃大锅饭”的弊端,不利于调动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早在1956年,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定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73页)当时他也提出要扩大工厂的权力。可惜,过去进行的几次经济体制改革,都没有抓住国家和企业关系,企业和职工关系这个本质内容,没有解决给企业自主权的问题,只是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中央多管些还是地方多管些上面做文章,兜圈子,而企业缺乏自主权的状况都没有什么变化。历史的经验证明,搞好这次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关键是真正给企业以自主权。使企业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算盘珠” 的地位,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实体。

改革是一场革命。实现上述任务,不可能那么轻而易举,必须突破一些旧的传统观念,克服重重思想阻力。就当前情况看,主要存三种担心和疑虑:一怕给全民所有制企业放权改变了企业所有制的性质;二怕放权之后破坏了国家计划经济;三怕放权是“赶时髦”、“一阵风”。

其实,这些担心和疑虑都是多余的。

关于给企业放权会不会改变企业性质问题,从根本上说,放权是不会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因为放的是企业经营决策权,代表人民的国家仍然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企业自主经营,是在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国家计划,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实行的,企业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比如,企业的福利要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金和后备基金等,不是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搞基建,要符合国家计划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新增资产仍属国家所有。总之,国家对宏观经济仍实行统一管理,只是赋予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决策权。所以,这是一种相对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实际上,这不过是企业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制形式。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国家要对企业实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包括下达一定的指令性计划任务,以至对企业采取关停并转的断然措施。这样,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放权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不会改变。

至于放权会破坏计划经济的疑虑也是容易解决的。我们知道,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本质要求是进行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综合平衡。正如列宁所说的:“经常地、自觉地保持平衡,实际上就是计划性。”(《列宁全集》第36卷,第566页)这种计划性,即平衡怎样保持呢?过去,我们是采取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的办法,强调计划:是法律,似乎这样就可以达到平衡,结果恰恰相反,多数年份不平衡,出现严重比例失调。现在,我们扩大企业自主权,在人财物、供产销上都赋予企业一定的权力,突破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新的计划体制。这样,在宏观方面通过指令性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微观方面放开搞活,促使宏观计划的指导更加切合实际,从而达到完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目的。同时,由于给企业放权,企业真正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和自负盈亏,他们就会更加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那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等类的蠢事就可以尽量避免。

存在“怕放权是‘赶时髦’、‘一阵风’”的同志,实际上是犯了“刻舟求剑”的错误。他们消极地接受了过去那种“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教训。他们不太理解这次放权是在经过了严肃认真的拨乱反正,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理顺了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上有中央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导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有试点单位的经验可以借鉴,从局部看,小问题不会没有,但从整体上看不会再出现放而复收之类穷折腾的现象的。

还有那些怕给企业放权会失掉本部门或本人既得利益,因而热衷于把住权不放,揽权愈多愈实惠的人,应好好借城市改革的洪流冲洗冲洗脑袋里的灰尘,跟上简政放权的浪潮前进。(www.daowen.com)

那么,究竟应该给企业扩大哪些自主权呢?在国务院颁发的《扩权十条》中,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但联系当前实际,我们认为还应强调赋予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企业以下四方面的权力:

第一,要真正放给企业人事任免权。这个权在企业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但从目前实际看,尚未真正落实。有些厂长说:你要我搞厂长负责制,对国家负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但是,我连个副厂长都定不了,甚至车间主任、科长也定不了,我怎么承担这么大责任呢?现实的确如此。厂长由上级党委派去,而副厂长、车间主任、科长等也都同时选定了,或早已有了。厂长想组阁,阻力重重,不组阁工作不顺手。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是很难有活力的。

第二,要给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权力。就是说,企业有了资金,还要有自主支配使用的权力,企业在技术改造方面,总体规划批准后,具体项目的安排和管理应由企业自行决策,不必层层设卡,事事报批。

第三,要给大企业必要的开展外经外贸活动的权力。现在,这些权大都集中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手里,企业要搞一点外经外贸活动,不知要费多少劲,造成责、权不统一。应给大企业必要的参加外经外贸谈判和签约、选择必要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派入出国考查、调查、接受培训等自主权。

第四,要给大企业决定内部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晋级办法的权力。现在,这方面大企业还被捆得较死,影响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企业潜力没有发挥出来。解决好这个问题,是调动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的源泉。

我们认为,要把上述权力放给企业,主要应坚持两条,一是坚决贯彻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放权。当然,也不是什么都放,什么都层层放。但必须把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切实放到企业,实现企业的责、权、利统一,使企业有压力、动力和活力。二是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只管宏观经济的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而不要去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企业充分行使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满活力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为了完成上述复杂任务,我们必须加强学习,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加改革所必须的知识,积极投身到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中去,为增强企业活力,加速城市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土义经济体制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城市改革理论研究》1984年并州论坛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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