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1985年,由于中原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参加军政训练时的工资、奖金、生活待遇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调整。下面以武汉市为例。
在武汉农村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误工记工,适当补助阶段。1970—1977年,民兵在军政训练和执勤时有两种计酬办法:一种是所在生产队把民兵参训当作出勤看待,照记工分,承办集训的生产大队或公社给参训民兵补助伙食费,每人每天0.2—0.5元。另一种是参训民兵由生产大队记工,年终分配时根据大队劳力平均收入从队办企业积累中拨款至小队,纳入统一分配(收入低的队可多得,收入高的队补贴不足部分,不影响民兵收入)。无工资收入的民兵干部参加区里培训,个人不交伙食费,并由人民武装部发给每人每天0.2元的工分补贴,参训的民兵干部照样记工分。
第二阶段:误工记工,给予适当奖惩阶段。1979—1980年,由于贯彻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勤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发奖金、照记工分的规定,基本工分记工、计酬如前。后在军训中汉农村武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实行奖优惩劣的方法,根据民兵在训练时的表现及成绩记工分和奖励。例如,武汉洪山区的基层单位对按时参加军训的民兵照样记工,不按要求参加军训者不计工,训练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未完成训练任务者酌情扣除基本工分。
第三阶段: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武装部统一发给补助金阶段。1980年起,随着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活动由人民武装部门发给补助金,体现参加军训既是民兵应尽的义务、又有一定报酬的精神。
在城市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1977年,实行在岗职工代岗阶段,保持训练民兵的工资待遇不变。1970年起,民兵脱产训练,执勤、政治教育活动日益增多,一个工厂(或车间)民兵分批集训,其生产任务由在岗民兵承担,参训民兵的工资待遇不变。有时成建制训练、执勤,民兵的生活待遇也不受影响。(www.daowen.com)
第二阶段:对参训民兵实行“三照常”,并实行适当奖惩和生活补贴阶段。随着工厂企业经济管理的加强,为保证民兵军事训练进行,1977年中共武汉市委转发了武汉警备区关于民兵参加训练、执勤应照常评奖的报告,1982年又重申民兵训练执勤“三照常”的规定,并强调民兵在参训期间正常收入不能低于同等劳力水平。据此精神,武汉市各单位依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为参训民兵制定了不同的计酬方法。第一种是基本奖,民兵参训一天按8小时计算,与职工或科室人员上班同等对待,领取平均综合奖金;第二种是浮动奖,对参训民兵实行考评,视训练中的成绩、表现评定小分,按本单位当月生产分值领取不同等级的奖金;第三种是给予生活补贴,全市约有95%的单位根据军训程度、集中就餐等情况发给参训民兵生活补助费。
第三阶段:把民兵的教育训练纳入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计划。1983年,中共武汉市委下发文件,要求在搞好生产的前提下把民兵的教育训练纳入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考勤,统一奖惩。武汉自行车链条厂把民兵训练纳入了当年的生产计划,将训练所需工作由厂长责成计划办公室下达车间,将民兵训练任务作为生产指标看待,参加训练成绩及格者发给基本奖,良好以上者发给车间最高等级奖,成绩总评不及格者扣除当月奖金。据1983年10月的调查,全市落实了市委文件的单位占47.3%。
第四阶段:按新兵役法训练阶段。1984年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施民兵训练计划办法,并调整参训民兵的分布面,训练负担趋于合理,较好地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从上述民兵训练计酬的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变化:首先,民兵训练计酬制度的变化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调整的,农村训练计酬的三次调整和城市训练计酬的四次调整都是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调整的。其次,民兵训练计酬从不实行奖惩到实行奖惩说明了新的计酬制度更加注重民兵训练的质量及效果。再次,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人民武装部门发给补助金”及城市民兵的“调整民兵分布面,训练负担趋于合理”,也反映了民兵数量的精简。
总之,民兵计酬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调整的,新时期的民兵训练更注重精兵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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