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激励教育艺术研究:合理性分析及成果

激励教育艺术研究:合理性分析及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析惩戒权的合理性,即分析惩戒权的合伦理性。剥夺式惩戒,指的是因一种刺激被去除而导致惩戒的行为。这是在判断教师能否惩戒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的时候,人们常常要询问的一个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从来没有怀疑过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只是对于教师享有惩戒权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所要求。

激励教育艺术研究:合理性分析及成果

分析惩戒权的合理性,即分析惩戒权的合伦理性。因为,就某一项特定的权利来说,它首先必须得到社会及其成员的普遍认可,成为伦理规范的权利;继而,通过法制化的过程,伦理权利才会转化成法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伦理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之所以成立,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相比,其前提条件要严格得多。

中小学生在接受各级各类教育过程中,在其身心发展的各个阶段,或者是其认识发展水平较低,或者是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问题,抑或是抵抗消极诱因的能力较低,其身心发展未必都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要求,甚至出现各种性质的违规行为,这就需要教育者的引导或者是惩戒。犹如我们提倡教师不要吝啬对学生的表扬与奖励,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也不能姑息、放任自流。奖励与惩戒,都是对中小学生行为的评价:奖励是对中小学生积极行为的认可、肯定;而惩戒是对学生消极行为的批评、否定。二者都是一种管理学生的手段,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引导作用,目的都是促进学生的发展。

惩戒和剥夺式惩戒。在要压制或减弱的行为出现之后运用的刺激即为直接惩戒: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课堂纪律的要求,教师采取放学以后留校、布置额外作业或者给学生打低分的方式来惩戒学生时,教师就是在运用直接惩戒。剥夺式惩戒,指的是因一种刺激被去除而导致惩戒的行为。例如,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的时候,教师撤销学生的某种特权、不允许学生参加课外体育小组的活动,就属于剥夺式惩戒——教师撤除了学生所期望拥有的某种事物。相比较而言,直接惩戒是为了减缓或中止行为而增加了什么,剥夺式惩戒则是为减少或减弱行为而减少或去除了某些东西。不论是哪一种惩戒,目的都在于促使学生认识到,当不合范行为消失之后,直接惩戒就会消失,被剥夺了的某种特权就会失而复得,惩戒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消除学生的不合范行为。(www.daowen.com)

由此可以看出,惩戒只不过是一种管理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管理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给予学生一些刺激、对学生施以一定的痛苦感受,抑制学生不合范行为的再次发生,最终达到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目的。

从整个教育发展史上看,学校及教师采用合理的规则规章促进学校的效率和效益是公认的一般规则。从学生进入学校的那一刻起,教师就是学生的“替代父母”(inlocoparentis),这意味着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去指导并惩戒学生,就像家长在家庭中对待子女那样。在类似的情境中,家长是否会合理地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惩戒孩子?这是在判断教师能否惩戒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的时候,人们常常要询问的一个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从来没有怀疑过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只是对于教师享有惩戒权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所要求。比如说,教师对于行为失范的学生施以的惩戒必须是合理的,是否合理与惩戒实施的环境因素紧密相连:教师必须出于合法的教育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教师的失望、愤怒,更不能基于教师的恶意而实施惩戒;惩戒必须与学生做出的失范行为的错误程度相关,不能过于严重:教师必须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考虑学生的高矮胖瘦、年龄、性别以及身体条件和心理发育程度,以这些来确定惩戒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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