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或者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www.daowen.com)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禁止体罚并不意味着教师没有惩戒权。因为体罚和惩戒不是相同概念。但是体罚和正当惩戒之间的界限却并不明确,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社会也没有共识。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为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制定校规班纪,也有权根据它们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为了使学校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目标,法律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做出决定的权力。因而,据此,校规作为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对其内部成员如教师和学生具有了法定约束力。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到,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满足积极管理的要求,但如果完全任其自由行使,又极易被滥用,成为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的源泉。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地方,既应当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也应当关注学生的未来,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不当行为,通过恰当的方法来平衡这两个目的。换言之,学校对学生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学校目的的达成与学生权利的保护两种利益间求得最佳的“平衡点”。
表面上看,惩戒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教师的惩戒权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针对学生做出的不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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