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曾经一度放弃惩戒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利益。”法律明确了禁止行为而未提及惩戒权力,根据未授权即无权的法律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惩戒权显然被法律剥夺。虽然学校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可以对违规学生施以诸如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但是此类惩戒不具备任何强制制裁性质,实际效力几乎为零。那么,对于品行不端的学生应该如何惩戒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将学校的惩戒权赋予了特殊类学校,而中国普通教育的惩戒权实际上已经被剥夺。对于经常犯错误的同学、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老师管理起来越来越束手束脚。
大约在2002年,青岛全搜索电子报《教育周刊》收到了来自青岛市旅游学校邵竹君老师的一封读者来信《不缺激励,不缺沟通,缺的是管教》。当时,报刊以“学生欠管教吗”为话题做了一系列追踪报道,不但在青岛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中国青年报》更是全文转发,掀起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大讨论。
2017年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6年12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其中特别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青岛率全国之先,在地方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教育概念,再一次引发了全国热议。而一些老师将教育惩戒等同于教师惩戒,将教师惩戒理解为负面意义上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而不能对教育惩戒和教师成绩做出较合理的界定和区别,这使得教育惩戒实施难度相当大。一旦老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不能把握好尺度,造成了不良后果,家长、社会就会利用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大肆追踪报道,赚足了人们眼球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老师们的管理积极性,任课老师上课完了就走人,班级管理工作就是班主任的事,要想真正实现“齐抓共管”还是要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在美国,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性特点,执行的程序也比较严谨。课后留校等轻微惩戒由校长或其委派教师进行,少于10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可做最严重的开除惩戒。在实施过程中,校内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惩戒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惩戒程序严谨,从开出违纪行为的报告到实施惩戒,各环节记录详尽。
在英国,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具体实施: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清洁教室)、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圈)等。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停学。(www.daowen.com)
在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不同,在出现非体罚教育需要时,教师有惩戒权,如放学后继续留校(允许出去吃饭,且在校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等。
在韩国不仅允许体罚,而且对体罚工具等做了细致的规定,如规定对小学生、初中生可以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可用直径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的木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这些国家的措施中有我们经常看到的口头训斥、罚站等信息,但是他们都特别强调了在学生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进行,不超过学生可以承受的负荷,特别注意不能与体罚画等号。在以往,教师体罚的主要方式有打耳光、打嘴巴、罚写作业几十上百遍、用教鞭打手掌和用脚踢屁股踹腿部等,被罚对象以学业不良和因违反纪律给班级扣分儿的男学生居多。虽然有些行为过激,但曾经在一段时间内的确是起到了震慑效果。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通速度越来越快,个别老师的惩戒不当造成的社会舆论对教师的讨伐,使得我们很难再放手管学生,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免先想好自己的“安全”问题及管理之后可能要付出代价的问题,所以比以前更文明、更谨慎地行驶教育的惩戒权。惩戒教育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立法支持和舆论的积极正面引导,不要让我们的教育在几十年后痛心疾首,家长着急而学校又难以作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