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理解教育惩戒、树立正确的惩戒观念、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我们认为,应进一步采取以下具体对策,以保证教育惩戒在必要和适度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
1. 要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教育惩戒细则
教育工作者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要做到手段与目的紧密相连,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教师行使惩戒权,不仅惩戒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法,而且行使惩戒的过程也必须符合规范的程序要求。教师应针对学生不同情况,从对学生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的教育方式;要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应当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不应当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不应当受权威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不要受到思维定式的影响,而应该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要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戒;此外,还要警惕以惩戒之名行体罚之实的“另类惩戒”,坚决禁止各种用美丽“外衣”包装的“变相体罚”。当然要做到规范化的惩戒,就必须建立有关惩戒的制度,做到惩戒有章可循。没有规范的惩戒,惩戒就会走样,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教育价值和意义,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阻碍学生的发展。虽然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但都较笼统,没有将惩戒要求具体化。鉴于教育惩戒的重要性与敏感性,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教育惩戒细则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文本,明确在不同情形的违规行为中,学生应接受的惩戒类型以及惩戒主体、惩戒的具体方式等,使惩戒措施逐步具体化和规范化,以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便于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合法地行使其惩戒权。此外,应建立对教育惩戒的不当行为予以惩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有关的监督与救济渠道,明确违法惩戒的法律后果。这一切将使教育惩戒的行使有章可循、有法可侬,防止因缺乏明确规范而导致的权力滥用,也避免了教育惩戒所产生的种种弊端。
2. 正确引导舆论,使社会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公正的认识
媒体舆论导向要客观、公正。近年来,新闻媒体界人士或出于真正关心教育事业,或出于增加新闻亮点的目的,对所谓“教育惩戒”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肆加以渲染,甚至添枝加叶,混淆了公众视听,使教育惩戒被视为十恶不赦的“洪水猛兽”。因此,在对待教育惩戒问题上,舆论宣传要注意科学性、社会性和连续性,要坚持积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真正为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文明进步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教育惩戒的宣传力度,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对教育惩成的认识。同时,对一些教师不正确对待学生的事件,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要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切不可因一时哗众取宠而使初高中惩戒教育偏离正确的方向。
3. 法律公开,使学生走近法律
我国的传统文化崇尚师道尊严,“青少年权利”很少谈起。青少年是弱势群体,最容易受到欺侮。要使他们不受伤害,最重要的是“法律公开”,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自己有对侵权行为说“不”的权利。凡是“禁止老师说的话、做的事”都让学生知道,让学生直接监督教师的行为。当然,与此同时,也应该让学生明确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要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www.daowen.com)
4.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努力从制度上予以突破,如试行“小班型”策略,减轻由于学生人数过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压力
社会上现存的城市取向、重点校取向的择校现象,使许多学校班级规模膨胀,班容量过大,这不仅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反而会给班级管理产生障碍。一个老师要面对四五十名甚至六七十名学生,老师们都知道不应体罚,但教师的精力是有限的,教师难以有足够的精力针对每个学生的不同个性特点去交流、指导、监控、实施管教,这常常让一线教师陷入两难的困境,无疑会加重教师的管教压力和负担,特别是班主任老师,尤其“压力山大”。因此,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努力从制度上予以突破,如试行“小班型”策略等,减轻由于学生人数过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压力。
5. 坚持正当程序,包括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争辩等,正确实施教育惩戒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正当程序作为法律概念,“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是建立在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的原则上,意味着政府只能按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虽然正当程序原则一般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但是,在一个人有权对另一个人做决定的任何场合,正当程序原则都是重要的。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争辩等,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正当程序原则运用在教育教学管理的惩戒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依约惩戒:教师要做到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惩戒。惩戒的方式、手段、力度皆应经过全体学生讨论通过,而不是由教师一个人说了算,教师只是依据规则实施惩戒。而且这些惩戒规则必须告知可能受到规则约束的每位学生,让每位学生明白规则。② 事先通知:教师在决定对某一学生进行惩戒之前,必须让将要受惩戒的学生知道被惩戒的理由和惩戒的依据。③ 允许申辩:教师在做出惩戒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申辩,允许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确认。教师特别应该避免偏听偏信。④ 举行听证:听证是听取相关人意见的一种有组织的、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所有的惩戒决定都举行听证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教师对学生做出重大处罚决定时,应当举行听证会。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引入听证制度。例如,北京市海淀区2003年将“处分学生听证制”纳入中学德育工作评价标准(试行)体系,海淀区所有学校已开始实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山东省青岛市教育部门出台了《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实行德育听证制度,处分学生需通过仲裁。
在现实中某一个惩戒行为的结果是不可知的,这也加大了对惩戒做出道德判断的难度。因此,对教师来说,在实施惩戒时,除了要掌握一些基本的伦理规范、遵循正当的程序之外,还需要因人、因时、因事采取不同的措施,甚至有时候情况紧急、不容多加思考的时候,要求教师凭直觉做出准确的判断,正确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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