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2条的规定,涉外因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经常居住地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民事法律事实涉外,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只要该诉讼包含以上情形之一的,即为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具有和国内民事诉讼不同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等环节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
2.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需要较长的时间。
3.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程序法的选择。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适用实体法而言,一般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办理。(www.daowen.com)
4.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如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需要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遵循的法定程序。
虽然《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但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和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程序。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期间与送达、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一样,仍然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该编有规定的,适用该编的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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