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执行监督的重要性及缺乏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学:执行监督的重要性及缺乏明确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监督是指因下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不当执行或怠于执行等行为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侵害时,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督促、救济的司法活动。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具体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学:执行监督的重要性及缺乏明确规定

执行监督是指因下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不当执行或怠于执行等行为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侵害时,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督促、救济的司法活动。执行监督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及时发现和制止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督促执行机关提高执行效率、排除执行干扰,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法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我国法院执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上级法院采用裁定、决定或通知的方式指令下级法院纠正错误、责令或督促下级法院执行、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等。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指令纠正错误。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5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2.责令或督促执行。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3.通知暂缓执行。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www.daowen.com)

(2)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二)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检察监督从过去的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扩大到包括民事执行阶段在内的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具体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2~104条规定: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3.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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