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不予执行裁定的程序和处理

民事诉讼法学:不予执行裁定的程序和处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生效后,该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人民法院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

民事诉讼法学:不予执行裁定的程序和处理

对于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①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②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③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④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二)国内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这里要注意的是,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www.daowen.com)

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不予执行的裁定生效后,该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人民法院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同时,原执行根据在我国丧失了执行力,不仅不能依其实施新的执行行为,而且已经实施的执行行为也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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