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竞合的概念
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具体内容来讲有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间竞合、有非金钱债权间竞合;从执行名义看,有终局执行(对已经生效的终局法律文书的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以及终局执行和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二)执行竞合的条件
一般来说,执行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利主体的复数性。执行竞合的产生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
2.执行根据的相异性。不同执行权利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执行根据。执行根据具体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支付令,也可以是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3.执行标的的特定性。执行标的必须是同一被执行人的同一特定财产,且该财产数量已不足以满足全体申请执行人的请求。(www.daowen.com)
4.发生时间的同一性。执行竞合的发生需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即数个执行须发生在同一时期。这里的同一时期,指的是同一段时间内,在此段时间内,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参加执行。
(三)民事执行竞合的类型及其处理
1.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这类竞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不同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如果各债权均无担保债权,则按照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处理,即采取保全措施在前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同种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此种情况下,后采取的保全措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这类竞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多个执行根据指定的交付物为同一个特定物。如出现这种情况,则执行法院应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三,多个执行根据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按照“先执行先满足的原则”来解决。
3.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的竞合。这类竞合一是先保全执行而后为终局执行的竞合;二是保全执行在后,终局执行在先的竞合。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擅自解冻。保全债权人可以在取得终局执行根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第二种情况下,应为终局执行优先,而且这时无论终局执行是否结束,均应以终局执行优先。例外的是如果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实际控制,或者采取实际控制的程序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查封动产时未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查封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则不能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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