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方法及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方法及程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与分配的提起,须由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以职权要求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制作分配表,准备实施分配。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方法及程序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加入该执行程序,使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进行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因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之一,都是资不抵债,而对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可以根据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行破产还债,而不必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2.除申请执行人以外,被执行人须有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是适用参与分配的前提。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个债权人,就不可能涉及参与分配的问题。

3.提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须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也可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的提起,须由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以职权要求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提出参与分配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二)项的规定,先提出执行中止的异议,申请中止执行,然后再按照法定程序起诉或取得执行根据,取得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

4.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请求的债权。不是该类债权的,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5.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即资不抵债。这是申请参与分配的最基本的实质要件。应当注意的是,计算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公民的必要的生活资料和其他组织维持运作的基本资金,不应计算在内。(www.daowen.com)

6.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参与分配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参与分配的顺序。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制作分配表,准备实施分配。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的顺序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执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扣除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②在执行标的物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在债权总额的范围内,优先按一定比例分配该措施所控制的资产的变价款;④普通金钱债权;⑤行政或者司法罚款、刑事财产刑处罚。同一顺序中有多项债权的,法律对其受偿顺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

4.送达财产分配方案及其救济。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5.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