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执行承担:特殊情况下的义务转移

执行承担:特殊情况下的义务转移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制度。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执行承担:特殊情况下的义务转移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制度。

实践中,执行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销的,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作为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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