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权益保护与执行措施

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权益保护与执行措施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权益,所以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但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权益保护与执行措施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执行担保是执行程序中常用的执行制度之一,它可以使暂有困难的被执行人通过暂缓执行的方式恢复执行能力,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也使得在暂缓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担保财产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债权,同样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

(一)执行担保的条件

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执行法院存档和查证。

2.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权益,所以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暂缓执行。

3.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供确定的担保或担保人。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执行担保的效力(www.daowen.com)

1.执行担保生效后,暂时中止原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此期间,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三)执行担保的特殊情况

1.法律文书生效后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执行担保的规定。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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